(2016)冀1127民初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21号之一原告:姚某某,农民。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