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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根蛋与被执行人屈红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根蛋,屈红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4号申请执行人党根蛋,男,生于1965年9月5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屈红州,男,生于1987年12月14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根蛋与被执行人屈红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屈红州外出务工,经过四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10631.5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张岱鹏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