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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经商。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1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颜某在射阳县合德镇虹亚名居小区南门杨某经营的四海烧烤门市内,窃得杨某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窃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颜某在射阳县合德镇虹亚名居小区南门四海烧烤门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杨某放在收银台电脑键盘抽屉内的iPhone6s手机1部。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00元。另查明:2015年12月16日,射阳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颜某到该所了解情况,在对其政策教育下,被告人颜某主动交代了盗窃手机的事实,以及所窃手机的藏匿地点,并带领民警对手机藏匿地点进行辨认。所窃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得到下列证据证实: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综合单、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及悔过书、手机售后服务凭证、四海烧烤门市照片等书证,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朱某证言,被告人颜某供述,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可认定被告人颜某盗窃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颜某退出赃物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蕾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