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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赵荣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涧河工业园区18号。法定代表人董永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赵荣亮,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碧海水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街70号。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2493、0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5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与赵荣亮劳动纠纷案。李(案情介绍略):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2493、0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董: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杨: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评议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