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皓宇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天津市皓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许仕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皓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佟勤,董事长。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皓宇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5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