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柰与米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奈,米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袁奈,男,1979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米玥,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袁奈与米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袁奈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8174号公证书及(2015)京中信执字887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米玥给付借款本金29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米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米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米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袁奈申请执行的案款29000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米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8174号公证书及(2015)京中信执字88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奈发现被执行人米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运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