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执913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与王孝华、彭香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王孝华,彭香义,周立新,吴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913号之九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孝华,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住枞阳县。被执行人彭香义,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住枞阳县。被执行人周立新,男,汉族,1968年1月5日生,住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新春,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住铜陵市郊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与王孝华、彭香义、周立新、吴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孝华、彭香义、周立新、吴新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孝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62×××76的存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