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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0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买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