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与曹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曹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147号原告: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简称:广汇热力公司),住所地乌市高新区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O座西侧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4522008-3。法定代表人:徐信,广汇热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娟丽,女,汉族,1991年3月4日出生,广汇热力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碱泉三街398号,身份证号:6204221991********。被告:曹奕,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6号月光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