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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文斗与翟素荣、黄贵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斗,翟素荣,黄贵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斗,农民。被执行人:翟素荣,农民。被执行人:黄贵卿,农民。本院在执行于文斗与翟素荣、黄贵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文斗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