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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张叶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张叶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路。法定代表人干利民,局长。被执行人张叶众,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之前停止生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琯头村的被执行人张叶众的数控铣床模具加工厂仍在非法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叶众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琯头村的工厂。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再生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连新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