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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聂会英、刘凯乐等与王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会英,刘凯乐,刘凯兴,刘凯旺,王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488号原告聂会英,农民。原告刘凯乐。原告刘凯兴,农民。原告刘凯旺,农民。以上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聂会英,农民,系三原告之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会英、刘凯乐、刘凯兴、刘凯旺诉被告王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会英、刘凯乐、刘凯兴、刘凯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会英、刘凯乐、刘凯兴、刘凯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虹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