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聂会英、刘凯乐等与王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会英,刘凯乐,刘凯兴,刘凯旺,王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488号原告聂会英,农民。原告刘凯乐。原告刘凯兴,农民。原告刘凯旺,农民。以上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聂会英,农民,系三原告之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会英、刘凯乐、刘凯兴、刘凯旺诉被告王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会英、刘凯乐、刘凯兴、刘凯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会英、刘凯乐、刘凯兴、刘凯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虹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