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阚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李洛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833号原告阚某某,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显坤,大庆市龙凤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少亭,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黎博,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洛洵,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李洛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阚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