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铁商资本联盟(大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孚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明安电气有限公司,铁商资本联盟(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异3号异议人大连明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法定代表人李长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宗炬,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明,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铁商资本联盟(大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高俊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凤,女,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被执行人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冰,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商资本联盟(大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孚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大连明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明安公司称,因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向我公司借款2000万元到期未还,被执行人用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子村土地使用证号2001字第6004号土地及地上三栋生产建筑物(大甘村房字第0205010073、0205010074、0205010075号)的所有权抵债转让给我公司。双方签订《抵债及转让协议书》后,我公司接管了上述土地及生产建筑物并进行生产使用。2015年11月6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商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将抵债转让给我公司的上述三处生产建筑物所有权予以查封。故我公司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子村土地使用证号2001字第6004号土地及地上大甘村房字第0205010073、0205010074、0205010075三栋生产建筑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5年3月1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铁商公司与被告百孚特公司借款合同一案。2015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铁商资本联盟(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退回原告30400元,由被告负担35400元,给付时间同上。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百孚特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铁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该案,执行案号为(2015)沙执字第624号。同年7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沙执字第6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年11月6日,本院依据该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子村土地使用证号为2001字第6004号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大甘村房字第0205010073、0205010074、0205010075号三栋生产建筑房屋。另查,2014年6月,异议人明安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抵债及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于2013年6月14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现借款到期,乙方无能力偿还,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座落在土地使用证号2001字第6004号土地上的三栋生产建筑的所有权以及上述土地及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处分权一并转让给甲方用以偿还2000万借款。三栋生产建筑分别是大甘村房字第02050100**号661.50平方米的生产建筑、大甘村房字第02050100**号4014.72平方米的生产建筑、大甘村房字第02050100**号的1531.05平方米的生产建筑。如遇拆迁,拆迁所得2000万元归还甲方,高出部分甲乙双方协商分成。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将与上述土地及地上物有关的全部证明文件及证书交于甲方,同时为乙方出具一份上述土地及地上物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如遇拆迁,甲方有权代乙方全权处理全部事宜,包括签署拆协议、收取拆迁款等。在此期间,如果乙方用现金偿还2000万元,此协议中止。乙方保证甲方单独拥有上述土地及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处分权。乙方若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甲方可凭此协议直接向甲方所属地人民法院起诉追索,乙方应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并赔偿甲方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由于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未能向异议人明安公司偿还2000万元借款,明安公司于2014年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孚特公司偿还到期借款2000万元。2015年5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三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市法院认为,异议人明安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成立。百孚特公司向明安公司借款2000万元后未按期偿还,据此双方签订案涉《抵债及转让协议》,约定百孚特公司将案涉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相应土地及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一并转让给明安公司用以偿还2000万元借款,该《抵债及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在明安公司不主张解除该协议的情况下,其直接要求百孚特公司偿还借款有违双方的约定,故明安公司直接诉请百孚特公司向其偿还借款2000万元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故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明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再查,2014年8月5日,大连百孚特中兴开关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大连明安电气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大甘村房字第0205010073、0205010074、0205010075三栋生产建筑房屋所有权证、《抵债及转让协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沙执字第624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商资本联盟(大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的土地及地上三栋生产建筑房屋虽然均登记在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名下,但由于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向异议人明安公司借款2000万元到期后未能偿还,双方于2014年6月签订《抵债及转让协议》,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已将案涉土地及地上三栋生产建筑房屋全部抵债及转让了异议人明安公司,并且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抵债及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在明安公司不主张解除该协议的情况下,其直接要求百孚特公司偿还借款有违双方的约定,故明安公司直接诉请百孚特公司向其偿还借款2000万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同时判决驳回了异议人明安公司请求被执行人百孚特公司偿还20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而本院执行行为发生在《抵债及转让协议》之后,故异议人提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子村土地使用证号2001字第6004号土地及地上大甘村房字第0205010073、0205010074、0205010075三栋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华兴审 判 员 马尚升代理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