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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东方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诉徐明、曹启平、徐晟、北京昊明阳光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徐明,曹启平,徐晟,北京昊明阳光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829号原告:东方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被告:徐明,住址:北京市。被告:曹启平,住址:北京市。被告:徐晟,住址:湖北省。被告:北京昊明阳光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曹启平、徐晟、北京昊明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东方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所有的平房预售证第03x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丁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