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30号杨国荣与陆肖容,王绍锋,封开县江口镇志锋石料销售部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荣,王绍锋,陆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139。委托代理人蔡奋峰、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绍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91X。被执行人陆肖容,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821。申请执行人杨国荣与被执行人王绍锋、陆肖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57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1531元。本案与(2015)佛三法执字第1919、2138、3163号案件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陆肖容名下的房产得款276372元;于2015年7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绍锋名下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E×××××,查封有效期两年)。除上述财产外,本院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支付评估费1382元、拍卖服务费3000元、四案执行费4645元、被执行人租房租金60000元、优先债权152047.59元后,本院对房产拍卖款的余款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8891.17元。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