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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乔娜诉被告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娜,敖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1757号原告乔娜,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小玲,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阳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洪,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乔娜诉被告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小玲、肖阳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敖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因做生意无力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原告为其垫付房屋租赁费110000元,后被告敖洪于2014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主张均没有结果,无奈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敖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因租赁房屋向原告借款,原告代被告交纳房租110000元。2014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现借乔娜人民币拾壹万元整”。该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在卷佐证。��院认为,原告代被告支付房屋租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该债务的形成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归还原告该笔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敖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娜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原告借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