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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295号原告夏某某,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田某某,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