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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书民与张永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民,张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民,男,汉族,1959年9月1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永立,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永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立银行存款1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