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书民与张永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民,张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民,男,汉族,1959年9月1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永立,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永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立银行存款1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