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新胜与宋鹏飞、鲍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胜,宋鹏飞,鲍春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699号原告:张新胜。委托代理人:曾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玲,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鹏飞。被告:鲍春华。委托代理人:李参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夏昌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振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旻,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胜诉被告宋鹏飞、鲍春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胜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张新胜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