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贤珍与曾广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贤珍,曾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191号申请人赵贤珍,女,汉族,1960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曾广友,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受理了赵贤珍申请执行曾广友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曾广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贤珍与被执行人曾广友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曾广友已履行了部分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24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