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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敏斌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季飞国,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建忠、代理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季飞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郑某在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徐氏宗祠二楼南面房间放置电脑、伪基站等设备,向不特定人拨打诈骗电话。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对该处进行搜查,现场扣押了用于诈骗的4台电脑、4台伪基站设备、64张联通卡等物品。经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调取被扣押的64张电话卡通话记录,显示被告人郑某放置的诈骗设备于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间共自动拨打电话达81万余人次。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杨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说明,短信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能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4台、“伪基站”设备4台及SIM卡,予以没收,其中电脑、“伪基站”设备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