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骆洪宝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47-1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骆洪宝,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