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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尹睿侠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睿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53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尹睿侠,女,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电业局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78号。代表人刘瑜晓,男,职务行长。申请执行人尹睿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尹睿侠赔偿款人民币7955.3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