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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芳、胡飞与被告夏冰之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芳,胡飞,夏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381号原告:马淑芳,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安恕镇。委托代理人:申永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虎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飞,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安恕镇。法定代理人:马淑芳(系原告胡飞的祖母),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安恕镇。委托代理人:申永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虎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冰,男,满族,户籍地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敬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马淑芳、胡飞与被告夏冰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芳、胡飞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淑芳、胡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芳、胡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3元(原告马淑芳申请缓交),减半收取539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