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外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天顺贸易公司、洪锡斌与泰兴市海光纺织厂、周红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顺贸易公司,洪锡斌,泰兴市海光纺织厂,周红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外初字第00017号原告天顺贸易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275号南天大厦12/F.E室。原告洪锡斌,系天顺贸易公司经营者。被告泰兴市海光纺织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曙光村二组。投资人周红军。委托代理人陈杰(特别授权),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红军,系泰兴市海光纺织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顺贸易公司、洪锡斌与被告泰兴市海光纺织厂、周红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顺贸易公司、洪锡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顺贸易公司、洪锡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顺贸易公司、洪锡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为1695.50元,由原告天顺贸易公司、洪锡斌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吴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