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兴林与被执行人李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林,李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8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林,男。被执行人:李佳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林与被执行人李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5406.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5)桦民一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