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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李建平、杨翠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李建平,杨翠仙,潘志宏,李丽,李文生,谌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6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建平。被执行人杨翠仙。被执行人潘志宏。被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李文生。被执行人谌汝珍。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平、杨翠仙、潘志宏、李丽、李文生、谌汝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建平、杨翠仙、潘志宏、李丽、李文生、谌汝珍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