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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3民初227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宕昌县。被告董某,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宕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