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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慧婕与赵松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慧婕,赵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号申请执行人范慧婕,曾用名赵熙垚,女,200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范艳萍,女,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赵松刚,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5号申请执行人范慧婕与被执行人赵松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松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慧婕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