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商丘市商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商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823号原告:商丘市商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商丘市商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商丘市商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三百九十万予以冻结,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商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行的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三百九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涛审 判 员 马养勤人民陪审员 王西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吉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