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苏占魁申请执行王雅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苏占魁,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雅卿,女,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个体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委托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被执行人王雅卿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4号��13层1703房产,2016年2月23日严立平以8757381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雅卿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4号楼13层1703房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严立平名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严立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严立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永华审判员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