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黄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黄怒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立新。被执行人黄怒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黄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怒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怒涛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新水碾路XX号XX栋XX单元XXX楼XXX号房屋(权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