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4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18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同声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75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同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赵建红。被执行人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申怀玉。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同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47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炳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