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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枝与被告赵勇、杨润花、马惠斌、解慧清、申文浩、马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枝,赵勇,杨润花,马惠斌,解慧清,申文浩,马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枝,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杨润花(系赵勇之妻),女,汉族,住同被告赵勇。被告马惠斌,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武志琴,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慧清(系马惠斌之妻),女,汉族,住同被告马惠斌委托代理人刘继英,女,大同市城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月红,女,大同市城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文浩,男,汉族,住山阴县东环路。被告马蕊(系申文浩之妻),女,汉族,住同被告申文浩。原告李枝与被告赵勇、杨润花、马惠斌、解慧清、申文浩、马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代理人白东、被告赵勇、被告马惠斌及其代理人武志琴、被告解慧清及其代理人刘继英、张月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润花、申文浩、马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次开庭原告代理人白东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枝诉称,被告赵勇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014年10月1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赵勇欠原告借款本金805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被告赵勇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赵勇承诺于2014年11月20日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按借款总额每日3%支付利息。被告马惠斌、申文浩为该笔借款及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然至今被告赵勇并没有偿还借款。被告杨润花是被告赵勇的妻子,被告解慧清是被告马惠斌的妻子,被告马蕊是被告申文浩的妻子。2015年2月份通过黄雪蕾账户621785100000754163又借给被告赵勇7万元,至今未还。原告认为本案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勇、杨润花有义务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担保人及其妻子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赵勇、杨润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75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共计1075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4年11月20日起到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时止的利息。由被告马惠斌、解慧清、申文浩、马蕊对借款本金805000元、违约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借条各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10月13日被告一共借原告805000元,同时证明双方的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还证明被告马惠斌、申文浩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2013年10月24日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先通过转账给被告赵勇借款970000元,同时给被告赵勇30000元现金,被告赵勇共计借款1000000元。被告赵勇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在2013年10月24日借款1000000元,之后还过一部分利息,最后截止2014年10月13日连带利息一共805000元,其中利息多少不清楚。2015年2月份又借款70000元,一共875000元,没有担保人。所有欠款同意归还。针对其主张,被告赵勇未提供证据。被告杨润花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马惠斌辩称,应依法驳回对马惠斌的诉求,马惠斌没有提供过担保,被告申文浩知道真实情况,法庭应向被告申文浩核实情况,原告的违约金和利息均过高。当庭申请对借款合同原件进行鉴定。针对其主张,被告马惠斌未提供证据。被告解慧清辩称,应驳回对解慧清的诉求,解慧清对借款、担保均不知情,起诉解慧清没有法律依据,扣押解慧清的财产对其生活造成困难,被告赵勇答辩中也提到没有担保人。当庭申请对借款合同原件进行鉴定。针对其主张,被告解慧清未提供证据。被告申文浩、马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从原告李枝账户通过中国银行给被告赵勇账户汇款970000元。2014年10月13日,原告李枝与被告赵勇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李枝一次性借给赵勇80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13日起到2014年11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2014年11月20日前一并归还。为确保本协议履行,赵勇的还款担保人马惠斌、申文浩愿与赵勇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担保责任。赵勇如不按照逐月归还借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李枝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赵勇支付违约金20万元整。如借款到期后赵勇不能按时如数归还李枝借款,李枝有权追回借款,赵勇每逾期一日支付借款总额的利息3%……。该借款合同担保人签字一栏有被告马惠斌、申文浩的签字。2014年10月13日,被告赵勇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李枝现金捌拾万零伍仟元整(805000元)”。2015年2月8日原告李枝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入黄雪蕾账户7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借条、借款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勇向原告借款875000的事实清楚,且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予以证实,被告赵勇对借款的事实亦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偿还,故被告赵勇与被告杨润花均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马惠斌、解慧清虽在第一次开庭时要求对借款合同申请重新鉴定,但庭后均未提交申请,之后亦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落款中签字确认805000元借款的担保人为被告马惠斌、申文浩,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马惠斌、申文浩作为担保人应对805000元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805000元借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应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共17个月计算为273700元,应予支持。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关于7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利息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该项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马惠斌之妻解慧清、被告申文浩之妻马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勇、杨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枝本金805000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共17个月违约金、利息总计273700元。2016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二、被告马惠斌、申文浩对上述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勇、杨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枝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勇、杨润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 兵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人民陪审员 李春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