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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20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婚生女儿黄韦佳抚养费828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另外,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20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玉涛061196007260313.书记员王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