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赵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谯应金与刘兴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应金,刘兴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谯应金,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姚一若,齐河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兴强,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谯应金诉被告刘兴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孟庆钧,人民陪审员傅延温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谯应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刘兴强达成调解,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谯应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谯应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鲁审 判 员 鞠 健人民陪审员 孟庆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玉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