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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德成与吴培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成,吴培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成,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被执行人吴培村,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王德成与被执行人吴培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德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德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培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吴培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字第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德成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培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