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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柴亚楠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亚楠,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柴亚楠,女,1971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香,董事长。柴亚楠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本院根据柴亚楠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