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福刚、尹莉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福刚,尹莉莉,李洲,谷海旺,谷军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911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福刚,男,农民。被申请人:尹莉莉,女,农民,系被告李福刚之妻。被申请人:李洲,男,农民。被申请人:谷海旺,男,农民。被申请人:谷军岭,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福刚、尹莉莉、李洲、谷海旺、谷军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9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