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芳与合肥尚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芳,合肥尚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77号原告:吴芳,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海,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尚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飞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锋,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芳诉被告合肥尚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芳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吴芳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