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李晶,女,2004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兵,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晶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