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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田桂莲申请执行李东山、赵淑萍、任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莲,李东山,赵淑萍,任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45号申请人田桂莲,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李东山,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赵淑萍,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任茹,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田桂莲诉被告李东山、赵淑萍、任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桂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东山已给付本金100000元,剩余利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