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敬华与杜继超、李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华,杜继超,李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华,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被执行人:杜继超,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河口镇。被执行人:李玉芬,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同上。张敬华申请执行杜继超、李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继超、李玉芬存款16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