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凤燕与漳州常山盛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燕,漳州常山盛溢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李凤燕,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常山盛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民治,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华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燕与被告漳州常山盛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燕于2016���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77元由原告李凤燕负担。审 判 长 陈立雄人民陪审员 黄龙飞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宇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