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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农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农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农建新。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农建新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农建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农建新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4608.7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6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志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