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86号本院在执行陈全良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全良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全良应当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