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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86号本院在执行陈全良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全良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全良应当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