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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5号原告:毛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娄丽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经商,具体地址不详。原告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6年4月24日,原告毛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凌晓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