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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红珍与铜川市印台区安畅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珍,铜川市印台区安畅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珍,女。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安畅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肖民,系该公司经理。张红珍与铜川市印台区安畅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印台区安畅客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张红珍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0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印台区安畅客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铜川市印台区安畅客运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三日内向张红珍支付案件款31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安畅客运有限公司将中财保陕西省分公司的支付给其的理赔款3205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红珍,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