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719号原告苗某,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焦某,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清清 关注公众号“”